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明确要求“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推动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实践中,深化典型案件资源运用,从中精准查找权力运行漏洞和制度短板,对于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改在关键、治出实效尤为重要。各类案件纷繁复杂,何为典型?各责任主体身在其中,应当担负什么样的职责、如何开展工作?以案促改提质增效,如何实现从“查办一案”延伸到“治理一域”?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认真研讨。
选什么案件:突出普遍性和代表性
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问题诱因千差万别、表现各不相同。我们需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综合考量案件的普遍性、代表性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典型案件,再从中分析查找深层次问题、有共性规律的内容,做到开一卷众篇明、举一纲众目张。
从调研情况来看,首先需要突出关注的是重点领域案件。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权力大、责任重,出现腐败问题风险高、影响深,重点领域典型案件既是“惩”的重点,也是“治”的出发点。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权力行使风险点,重点关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关键环节以及具有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资金分配权的关键岗位,深入分析工作运行规律,精准查找典型问题。相关地区党委和相关领域职能部门也要针对重点领域典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漏洞进行深刻反思,结合工作实际,把更深层次问题挖掘出来,做到“牵牛去牵牛鼻子”“拎袄拎起袄领子”。
聚焦反复出现同类问题、暴露制度刚性不足的案件。现实中,个别行业领域一度存在腐败问题多次发生的情况。在同一地区、单位或系统反复出现、连续发生同类型案件,说明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将此类案件作为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要系统全面梳理涉及权力滥用、寻租、越界等问题,锁定权力运行失控的关键环节,如制度不健全、决策不透明、流程不规范、监督有缺位等,不仅能够警醒后来人,也能为提升治理针对性、有效性提供充分依据。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基层“微权力”虽小,若异化为“微腐败”,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众的呼声也是关注重点之一。要围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关注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从中筛选典型案件。通过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深挖群众急难愁盼背后作风和腐败问题,为规范基层小微权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找准切口。比如,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纪委监委关注“小事”中的权力运行风险和漏洞,围绕费用收取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梳理典型表现和主客观原因,“小切口、打深井”,以点串线拓面厘清权责边界,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顽瘴痼疾。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谈到,一些给本地区本领域本部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也应作为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针对这些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深入反思,能够对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起到举一反三、以点破面的作用。比如,涉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的案件;违纪违法行为时间跨度较长,案情重大、影响范围广、严重污染政治生态的案件;涉案人数较多的腐败窝案串案;等等。要注重系统分析诱发腐败问题的制度障碍、机制梗阻、监管缺位等深层次共性问题,查找产生地区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的“病源”,为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打牢基础。
谁来具体做:贯通协同健全责任链条
“压力传导从党委做起”“管党治党责任需要自上而下落到实处”……调研中,一些干部谈到,从典型案件中查找问题并推动以案促改促治是完整的责任链条,既需要党委抓好前端“统领”,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好中枢“传导”,更离不开案发地区或单位做好查改“实操”。各环节环环相扣,多部门贯通协同,真正压实责任、全员齐动。
党委要“当仁不让”发挥“指挥员”的作用,牵头抓总、强力推动。以身入局亲自抓,把以案促改促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关注本地区违纪违法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比如,湖北省麻城市明确市纪委监委定期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廉情抄告单的形式点对点抄告分管市领导,为分析问题提供精准靶向。统合协调整体抓,党委领导并支持跨部门、跨领域整改事项,为纪检监察机关和职能部门深挖问题根源提供强力支撑。传导压力督促抓,层层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督促纪检监察机关和下级党组织深入挖掘典型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党委相关负责人视情参加整改评估,对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形成闭环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办案是最有力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起“监督员”的职责,对典型案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加强统筹、突出专责。一方面,各业务部门强化工作协同、流程贯通,及时深入剖析腐败问题根源。在查办案件时,根据违纪违法行为同步分析腐败风险点,并梳理总结问题根源及制度漏洞。监督检查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案发地区或单位政治生态情况等进行综合研判,与其他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等进行充分沟通会商,汇聚多方智慧形成有助于堵住廉政风险点、填补制度空白点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另一方面,积极协助党委压实责任,推动查找问题落实落地。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工作汇报、列席会议、调研督导、谈心谈话等方式,督促指导案发地区或单位剖析问题根源,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等;针对行业乱象和不正之风,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梳理监管漏洞,及时发现监管缺失缺位、管党治党乏力问题;根据整改进展,适时报告整改情况,避免虎头蛇尾、确保整改持续性。
案发地区或单位则是“战斗员”,要增强剖析案件、挖掘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入自查自纠、查剖一体推进。从领导班子层面来看,党委(党组)应及时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本着“发现问题是为了杜绝出现更大问题”的态度,深入剖析案件,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同时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衔接,从行业内部视角提出更具专业性针对性的思考,推动纪检监察建议或以案促改方案更加完善。从涉案具体部门或违纪违法干部层面来看,案发地区或单位应充分发挥“身边人”说服力,组织有关部门撰写剖析材料,动员违纪违法干部所在单位同志结合日常工作和观察对案件进行梳理反思。比如,河南省安阳市某县委书记被查处后,市纪委监委指导该县组织当事人曾经共事的同志召开座谈会,共同剖析违纪违法问题根源,为封堵制度漏洞、完善制度执行等注入更多“思想活水”。
怎么找问题:强化系统思维做到触类旁通
用好用活典型案件资源,从中查找权力运行漏洞和制度短板,并非“无头苍蝇到处撞”“眉毛胡子一把抓”。在分析查摆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遵循一定“章法”和“路数”,既要有步骤地部署推进查找剖析工作,确保与查办案件同频共振、同步推进,又要掌握科学分析方法,从多个维度找出“病症”的根源,推动典型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能够切实转化为可供借鉴的“治理指南”。
不能考虑问题单一,只盯着查办案件。查办案件不能仅仅停留在“查”,要进一步与调查研究、案后治理等深度融合,以做好“整篇文章”的思维一体推进。坚持靠前研判,审查调查一开始就要“睁大发现典型案件的眼睛”,在掌握基本案情后就及时深入剖析问题症结、确定是否作为典型案件深化运用,在遇到某一行业领域同类问题较多、发案较多的情形时就深入思考发掘共性问题,在对案件进行准确、全面、客观把握基础上积极推动案件查办与案后治理顺利衔接。如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纪委监委要求案件承办部门综合考量案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能潜在的同类问题风险,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提出开展案后治理相关意见。坚持查剖一体,初核时,精准排查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审查调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卷宗、数据分析、谈话交流等方式,系统梳理发案规律和突出问题,同时要善用当事人忏悔书、建言书等反思材料,为精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提供有力支撑;移送审理前,会同案件审理部门加强共性问题分析,不断优化调整纪检监察建议内容,为明确整改整治方向奠定扎实基础。
不能就案论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一些领域仍然根深蒂固的腐败问题来看,仅仅围绕单独案件开展工作难以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必须从个案分析向系统梳理延伸。突出个案再推进,围绕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按照工作流程详细梳理政策执行、权力运行、资金流转等环节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全链条排查案发单位及关联领域制度空白点、廉政风险点。加强类案再分析,聚焦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透过同类案件中的业务问题、错误观念、不良风气查找背后的政治问题、行业积弊、制度机制梗阻等,提炼总结共性问题和规律。如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林业系统系列案件时,详细了解多个案件中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补贴政策不透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制度因素,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出台建立造林作业设计、核查验收终身负责制等规章制度。
不能浅尝辄止,自认完成“规定动作”就算结束。防治腐败并推动行业持续向好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查找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会议桌、报告书上,应贯穿查办案件、以案促改、促进发展全过程,实现发现问题、优化调整的良性循环。开展警示教育要进一步突出引导反思。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不仅要剖析被查处干部个人的扭曲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还要增加对案件深层次原因的分析,谈深谈细违纪违法特点、成因和危害,引导党员干部反思相关制度规定、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完善,结合“一线工作”举一反三,提出堵塞漏洞、降低风险的有效建议。完成“节点任务”要进一步着眼“长效治理”,纪检监察机关要盯着需要长期跟进的问题,围绕如何避免同类事件再次或多次发生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为长效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整改整治过程中也要有“问题意识”,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的风险、没有补全的漏洞等,跟进调整相关制度规定。

如何改到位:由表及里层层推进到底
查办案件不是目的,推动治理才是根本。纪检监察机关、案发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同,紧密结合典型案件反映的各类问题,坚持由浅入深逐层推进,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实现从个案查办、单项整治向全域治理提升拓展。
先解决表面浅层问题。查办案件结束后,案发单位需要制定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将摆在面上的问题纠正过来。一方面,要发挥警示教育持续震慑和政策感召作用,让存在类似问题的人收手知止,为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按下“刹车键”,及时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蔓延势头。另一方面,要根据从典型案件中看到同领域广泛存在的问题,以点带面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斩断根深蒂固的隐性利益链条,起底积弊已久的行业潜规则。比如,海南省文昌市纪委监委查处市医疗保障局及基层卫生院相关领导干部后,推动召开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警示教育大会,敦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让有错误的干部及时“停下来”。
针对问题根源扎牢制度笼子。要把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贯通起来,加强相关领域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形成严密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建立制度“防火墙”。破“潜规则”,就要立“明规矩”,根据纪检监察建议书反映的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推动职能部门靶向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压缩寻租空间,让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让胆敢腐败者在严格约束中无机可乘。架起监督“探照灯”。案件不仅暴露制度缺失,也反映监督监管盲区。要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针对行业风气败坏、管理混乱失序、发展环境恶化等问题,加强与行业监管、执法司法、审计财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措施配合、协同监管等常态长效机制,找准监督发力点、形成监督合力,力求从“事后补救”转变为“源头防控”。使出倒逼问责“杀手锏”。坚持结果导向,通过跟踪督促、定期回访等方式进行整改跟踪问效,适时对制度建设完善性、整改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估,运用追责问责机制,确保整改工作改到点上、改出实效。
建立务实有效的评判标准。评估整改整治综合效果,不仅要看方案计划的“完成度”,还需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维度进行整体考量,确保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推动本地区本领域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首先看是否推动相关领域新增违纪违法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推动完善制度机制后,同领域新增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率显著下降,说明问题症结找得准,作风和腐败问题得到系统性遏制,权力运行更加科学规范。其次看是否提高群众满意度。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整改工作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群众获得感、认可度、满意度明显提升,体现出整改改到关键处、改进了人民群众心里。再次看是否推动相关部门或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得到提升。其中,着重观察是否推动社会治理迈上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推进系统治理;是否提升依靠制度有效治理社会的能力,推进依法治理;是否能够统筹运用各种治理资源,推进综合治理;是否坚持标本兼治提高预警预测预防各类社会风险的能力,推进源头治理。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以办案促整改、以监督促治理,各责任主体要以典型案件为分析基础,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注重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进而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本文写作过程中,四川省纪委监委,黑龙江省鸡东县、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和栖霞区、浙江省金华市、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和泸溪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四川省邻水县和华蓥市、陕西省洋县和石泉县等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支持帮助,在此特别致谢。)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对同一行业、系统、区域相关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类案分析,深入挖掘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综合性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工作:
(一)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
(三)监察对象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到位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